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程序,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修订后的《清洁生产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除2004年8月16日颁布的《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第1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办法》和《暂行办法》均分六章,但在内容上新《办法》总共40条,比老的《暂行办法》(33条)增加了7条。
办法指出,国家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
与旧版的《暂行办法》相比,新版的《办法》对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出了更高要求。例如,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企业,则必须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新版的《办法》出台进一步规范了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这将更好地指导地方和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降低企业的能耗、物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主题词:
索引号:554138175/2016-00200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成文日期:
- 标题:国家发改委和环保部联合发布新修订《清洁生产审核办法》
文号:
发文时间:2016年0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