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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3-03-21 11:18

关于印发《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和省属国有大型企业:

  《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已经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组审定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的部署和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省级转型综改标杆项目(以下简称“标杆项目”)的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申请认定标杆项目的产业转型、生态修复、城乡统筹和民生改善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山西省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转型综改办)负责组织标杆项目的认定工作。项目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标杆项目应具有“影响大、带动性强、见效快、示范作用明显”的特点,在本行业、本领域或全省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引领带动作用,并基本具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主要条件。

  产业转型领域的标杆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产业转型发展方向,具备产业定位准、技术水平高(核心技术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节能减排多(效果应达到国内同行业一流)、投资规模大、经济效益好、行业带动强等条件,对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典型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生态修复领域的标杆项目应符合绿化山西、净化山西、气化山西和健康山西的要求,对加快生态治理修复,推进污染防治,改善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典型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城乡统筹领域的标杆项目应符合“一核一圈三群”的城镇化体系要求,对提升城市现代化水平,推进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典型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民生改善领域的标杆项目应紧扣民生的基础薄弱环节,对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就业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医疗、卫生等领域改革发展,促进就业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建立安全发展长效机制等,具有典型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

  第五条标杆项目投资规模要求:产业转型领域标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10亿元以上,部分接续替代产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投资规模;生态修复领域标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城乡统筹领域标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3亿元以上;民生改善领域标杆项目总投资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标杆项目单位不分所有制、不分内外资,应具有引领行业发展的较强优势,具备实施项目的技术力量和资金实力。

  第七条各市、省级转型综改试点县、省级扩权强县试点县发展改革部门(综改办),省直有关部门以及省属国有大型企业按上述条件,负责组织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申请文件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方案、体制机制创新、前期工作推进情况等。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按照本办法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基本具备条件的项目列为备选标杆项目。

  第十条通过由省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的联席会议,在备选标杆项目的基础上审议确定标杆项目。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从已确定的标杆项目中选择重点项目,报请省转型综改工作领导组审定后确定为重点标杆项目。

  第十二条标杆项目和重点标杆项目经有关程序认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行文发布,自发布之日起,享受标杆项目优惠政策,并适时在省内主要媒体分批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建设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省转型综改办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相关要求,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实施调查、督查和考评。对标杆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凡未按预期进度要求推进的项目,一律取消标杆项目命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