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2]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六日十日
扶持小型微型企业
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进一步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二五”期间新创办5万户小型微型企业、新培育500户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小巨人”企业的目标任务,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1、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它涉企收费的规定,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小型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2、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除银团贷款外,省内各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11年9月1日起,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将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最高标准,即销售货物和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统一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4、加大信贷支持。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应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并重点加大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含)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研究和探索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的多种贷款模式,不断推出适应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金融产品。支持符合规定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鼓励和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
5、积极支持企业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省内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股权融资、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项目融资及信托产品等形式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搭建小型微型企业与创业投资机构、风险投资机构对接的平台,引导国内外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我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6、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放宽对金融机构的股比限制。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村镇银行。
7、扩大金融服务网点覆盖面。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在已开设分支行的地区加快建设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分中心,将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向县城、乡镇和社区延伸。对于小型微型企业授信客户数占所有企业授信客户数60%以上,最近6个月月末平均小型微型企业授信余额占全部企业授信余额达到10%以上的商业银行,在综合评估其风险管控水平、IT系统建设水平、管理人才储备和资本充足状况的基础上,可允许其一次同时筹建多家同城支行,但每次批量申请的间隔期限不得少于半年。鼓励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为专门从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分支行。
三、加大财政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力度
8、扩大财政扶持资金规模。2012年起,省级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1亿元增加到1.5亿元,主要用于支持创业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型微型企业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以及小型微型企业集群发展、服务体系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贴息等。各市、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9、增加中小企业成长工程扶持资金。2012年起,将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扶持中小企业成长工程的资金总规模由5500万元增加到1亿元,重点支持转型发展、技术改造、规模扩张、增加就业等方面具有导向性、示范性、带动性的项目。
10、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有效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问题
11、多渠道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生产经营用地。通过节地挖潜、盘活存量、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多种途径,切实解决小型微型企业用地。在符合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为占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建厂5年以上的小型微型企业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对不改变土地用途,利用自有土地,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12、大力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把小企业创业基地纳入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一个小企业创业基地。每年从市县预留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用地计划。充分利用企业闲置土地、商务楼宇、各类园区等,建设新型工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各类小企业创业基地。鼓励创业基地和各类园区建设标准厂房,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五、加快推动小型微型企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13、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充分利用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走“专精特新”的道路。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推进产业升级。支持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旅游产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鼓励大型企业积极向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技术、人才、设备、资金支持,通过专业分工、服务外包、订单生产等方式,加强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作配套。
六、进一步完善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
14、加快服务体系建设。到“十二五”末,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1+150”(1个省级枢纽平台、150个窗口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创业辅导、产业引导、人才培育、管理咨询、知识产权、检验检测、技术创新、市场开拓、融资担保、运行监测、信息宣传等方面的服务。开展公益性双代理服务,即开展小型微型企业政务代理服务,对创办企业涉及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免费政务代理服务;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维权代理服务,对企业经济合同、企业维权等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15、帮助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加中国中小企业国际博览会等国内国际经贸洽谈会和产品展销会,并给予展位补贴。鼓励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16、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施“企业素质提升”工程,加大对经营管理者、创业者和技术工人的培训力度。支持专业的管理咨询机构和管理咨询志愿者开展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活动,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改善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开展管理创新和体制创新。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七、强化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17、加强指导协调。建立中小微企业运行监测统计制度,及时掌握情况,做好预警分析。建立领导帮扶联系小型微型企业制度,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具体困难。建立小型微企业发展评价机制。研究制定清理大企业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办法。
各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