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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指南

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做出更新、说明。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市编制的《阳泉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网站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主要采取本局网站(www.yqfda.gov.cn)公开和在市政府网站(http://www.666time.com/)公开的形式;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部门查阅信息资料。

  (三)公开时限

  应当主动公开的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提出申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分批、逐步整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属于该目录内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除特殊情况外,本机关将予以提供。该目录以外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的,本机关将依法处理。

  (一)受理机构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085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办公地址:阳泉市南外环街567号;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2298311  

  (二)提出申请步骤

   1、填写申请表

  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递交申请表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或当面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也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场提出申请。

  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查询或通过电话(2039109)咨询申请程序。

  (三)申请处理

  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办理时限

  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投诉。认为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违反有关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监督电话:2035766 传真号码:2298326  

  通信地址:阳泉市南外环街567号

  邮政编码:045000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