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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阳泉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5-05-11 00:00

阳政发〔2015〕6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阳泉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

运行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企业:

  《阳泉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53月31

阳泉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

运行的若干措施

  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工业稳定运行,按照省政府《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若干措施》精神,现提出以下减负措施:

  1.取消、接收省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涉企行政权力事项262项。其中:取消30项;接收省下放14项;改为属地管理218项。

  (牵头单位:市编办)

  2.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3.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政法委、市物价局、北京铁路局阳泉站)

  4.取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物价局)

  5.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

  6.取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物价局)

  7.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物价局)

  8.暂停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9.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

  (牵头单位: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10.免征出口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

  (牵头单位: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11.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2.免征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

  (牵头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13.免征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对其它困难企业提出申请可按标准降低20%收取委托检验和计量检定费用。

  (牵头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14.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5.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免缴2014年度国有企业资本金收益。

  (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6.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投资解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17.暂停提取2015年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委、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18.2015年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19.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0.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1.停止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

  22.取消由企业承担的全市每年1.5万亩的矿区绿化任务。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

  23.取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

  (牵头单位:市银监分局;配合单位:市金融办)

  24.设立综合产业扶持基金,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文化旅游、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和现代服务业等产业。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25.设立中小微企业扶持专项基金,按市场化运作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26.积极支持小微外贸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降低出口收汇风险,提高出口企业融资信用,对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外贸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70%保费补贴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30%的保费补贴。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27.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 政策。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8.通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29.给予创业园区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0.给予企业新招用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1.给予部分“并轨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2.2015年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3.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从2015年起,为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其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34.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35.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36.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37.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38.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39.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项目,项目可研报告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前置条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40.进一步清理涉企收费项目,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坚决取消,建立涉企收费清单。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部门:市物价局)

  41.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订阅报刊、加入社团、制定服务。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42.积极探索“三证合一”,进而实现“一证一号”,切实为企业“简证”,最大限度释放改革红利。

  (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

43.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推动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44.做好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网上申报、同城通办、电子缴税、推行涉税事项集中受理、扩大免填单范围、开通绿色通道等优化纳税服务的措施。

  (牵头单位:市地税局)

45.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监控指标体系,确保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切实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46.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对84项依申请事项,只要手续齐全一律当场办结,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47.在平定、盂县试点基础上,逐步取消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模式,实行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为小微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48.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转变税收管理方式为主线,实行基础管理、纳税评估工作任务推送派单制,切实规范税收执法,有效解决依职权事项随意启动问题。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49.推行免费版网上申报系统和12366网上办税服务厅系统,切实减轻纳税人申报办税负担。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50.加大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力度。有效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低费担保服务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银监分局)

51.支持企业结合自身情况选择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小微企业新增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等融资品种,通过资本市场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牵头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人行阳泉中支)

  52.推进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牵头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53.加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服务平台向企业全面开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54.将我市省级外贸转型示范基地——陶粒砂外贸转型示范基地和耐火材料外贸转型示范基地向基地内企业全面开放,并在原材料和产品检验、化验等方面给予费用减免。

  (牵头单位:市商务粮食局)

55.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

  (牵头单位:国网阳泉供电公司)

56.新增电力用户缓交临时接电费。

  (牵头单位:国网阳泉供电公司)

57.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粮食、化肥及农药、鲜活及其他等10类铁路运输货物,实行普惠运价。

  (牵头单位:北京铁路局阳泉站)

58.对集装箱装运块煤、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

  (牵头单位:北京铁路局阳泉站)

  59.对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发送需求或一次运量较大的铁路运输客户,实行运价优惠。

  (牵头单位:北京铁路局阳泉站)

60.对采取“零散快运”铁路运输的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优惠。

  (牵头单位:北京铁路局阳泉站)

61.对可协调范围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径路进行优化。

  (牵头单位:北京铁路局阳泉站)

62.完善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牵头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市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高度重视,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市经信委作为联席会议的召集人和牵头单位,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调度,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各牵头部门要认真履行责任,细化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措施精神,制定出台减负担、优环境、稳定工业运行的措施。本措施从2015年41日起执行。201545日开始市政府将派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

  附件:1.取消、接收省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行政权力事

  (262项)

  2.取消、规范的金融机构业务收费项目(2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