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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5-06-09 11:09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在全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

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晋政发〔2009〕39号)和《山西省环保厅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可出让排污权审核认定及政府储备排污权分级管理的通知》(晋环发〔20142号)精神,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实现在总量控制条件下环境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我市决定在全市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重要意义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即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使用权。排污权交易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手段,是推进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创新的突破口。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有利于树立“环境容量是稀缺资源”的理念,促进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降低污染减排和环境保护的成本;有利于推动环境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加快实现环境管理现代化;有利于调整优化区域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认真搞好此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生态文明、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以建立总量控制条件下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机制为突破口,改革主要污染物排放权分配和使用方式,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和交易平台,加快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环境资源配置效率,促进污染减排和环境质量改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努力实现环境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涉及多方面的工作,技术操作和管理比较复杂,必须坚持分类指导、新老有别、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处理好制度创新和保持经济平衡发展的关系,体现新老企业差别化管理要求。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原则,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实行政府适当储备、余量限期出让、交易公平竞价。

  三、交易管理

  (一)市环保局对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核定(平定县、盂县、郊区由所在地环保局直接核定)。对于通过排污权交易获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在总量核定意见中明确置换方案为排污权交易,由建设单位持环保部门最终核定意见到阳泉市排污权交易中心办理排污权交易有关事宜。

  (二)市排污权交易中心是阳泉市从事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管理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排污权交易资料受理;排污权交易信息公示;排污权交易鉴证书出具;负责收取排污权交易事项相关交易收益和手续费;负责阳泉市排污权交易平台和办公场所的建设和维护,并与山西省排污权交易中心进行相关业务衔接与款项划拨等工作。

  (三)排污权交易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即政府指导价)。排污权交易双方应按省物价、财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实际发生的交易量向交易中心缴纳交易手续管理费。

  四、排污权的确认与储备使用

  (一)排污单位对其获取的排污权享有使用权和处置权,既可用于自身生产需要,也可通过排污权交易的方式出让。

  (二)建设单位通过自身削减仍无法满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置换量的,不足部分应通过排污权交易方式获得。排污权有偿获取凭证(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鉴证书)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前置条件之一。

  建设单位自购买排污权三年后仍没有开工建设的,政府无偿收回排污权。

  (三)现有排污单位或其排污设施被依法关闭、取缔,其无偿获得的排污权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委托交易中心无偿收回;通过有偿获得的排污权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

  企业自行关闭、破产、转产的,其拥有的排污权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转让,也可申请由交易中心收购,但排污权闲置期不得超过2年。通过有偿获得的排污权,逾期由交易中心按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回购储备;无偿获得的排污权,逾期由交易中心无偿收回。

  (四)现有排污单位因积极实施污染减排工作而富余的排污权在委托出让期满仍未能出让的,可由排污权交易中心按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回收储备。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等区域集中处理设施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由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并委托交易中心无偿收回储备。

  五、交易主体

  (一)排污权交易主体为阳泉市行政辖区内的排污权出让方、受让方。排污权出让方是指有可出让排污权可供交易的市场主体。可出让排污权主要是指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程治理减排、结构调整减排、监督管理减排措施和其他污染减排活动,切实稳定减少了本单位实际排污量后形成的空闲排污权及政府储备的排污权。排污权受让方是指准备报请或正在报请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获取排污权的市场主体。

  (二)可出让排污权及其分类

  可出让排污权即可进入市场流通的空闲排污权。可出让排污权分为企业可出让排污权和政府储备排污权两类。

  1.企业可出让排污权

  企业可出让排污权主要包括:

  (1)排污单位实际排污量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排污权后,进一步采取减排措施稳定减少的排放量所形成的空闲排污权;

  (2)排污单位按照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在政府依法强制淘汰、取缔、关停要求时限前关闭、破产、转产而形成的空闲排污权;

  (3)排污单位自行采取永久性关停排污生产设施形成的空闲排污权。

  2.政府储备排污权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包括:

  (1)排污单位逾期未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时限,被政府依法强制淘汰、取缔、关停形成的空闲排污权;

  (2)非法企业或非法排污的生产设施被政府依法强制关停、取缔、淘汰而形成的空闲排污权;

  (3)排污单位2010年污普数据库中的排放量超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污权部分;

  (4)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容、回用、提标工程及集中供热拆除分散小锅炉等集中式减排设施形成的空闲排污权;

  (5)按照排污权交易管理政策回购或无偿收回的排污权。

  (三)受让方应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置换量购买排污权。

  (四)排污单位进行排污总量指标交易,应向市(或扩权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确认后方可进行交易。

  (五)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排污权交易主体:

  1.未完成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或限期治理任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

  2.受让方所在区域被列入区域限批范围的;

  3.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

  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进行交易的。

  六、交易方式

  排污权交易可以采取公开竞价、协议出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通过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一)公开竞价方式。指同一出让排污权标的有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价格成为竞争唯一指标的情况下,通过交易中心组织受让方进行公开竞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二)协议出让方式。指同一出让排污权标的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通过交易中心组织双方协商确定价格的交易方式。

  (三)其他方式。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交易程序

  排污权交易程序依次分为出让委托、出让委托受理、出让公告、意向受让申请、意向受让受理、确定交易方式、交易管理、成交签约、交易价款结算、交易鉴证与资金交割、变更登记。具体交易程序按照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晋环发〔2011〕222号)执行。

  八、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

  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是一项系统的改革创新,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由环保、财政部门牵头,发改、经信、税务、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协调机制,负责研究协调相关政策,及时研究解决实际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排污权交易特别是资金使用、收益分配的监管,协同推进此项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此项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保障必需的资金投入和业务人员的配备

  财政部门要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环保厅制定的《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晋财建二〔2011〕296号)的有关规定,支持排污权交易平台建设和涉及排污权交易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的研发应用。同时,研究建立排污权储备资金制度,并积极向国家、省有关部门争取有利于排污权交易的相关税收政策,为我市全面开展排污权交易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55月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