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发〔2016〕2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晋政发〔2014〕16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发〔2015〕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本着“政府托底、社会参与、市场调节”的发展思路,创新体制机制,完善配套措施,着力解决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社会力量参与不够、扶持政策支持不力的问题,努力使养老服务业成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成为扩大内需、增加就业、促进服务业发展、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作用,保障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逐步提高对高龄低收入老人、失能和半失能老人、失独老人的保障力度,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投入。
推进多元发展。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模式多样化,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的互动发展,满足养老服务的多样化需求。
加大政策扶持。切实落实国家、省和市业已出台的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和强化地方各级各方面配套措施,统筹利用各种资源,形成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合力。
强化市场调节。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使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提供丰富、便捷、实用的养老服务和产品。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全市养老床位数达到1万张,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达到35张以上。
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托底和示范作用。市级要建设一所床位在500张以上的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为老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老年服务机构;各县(区)要新建或改扩建一所床位数100张以上的老年服务机构;乡(镇)中心敬老院全部具备区域性养老服务功能。
各类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式养老机构得到快速发展。
城市社区全部建立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60%以上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60%以上农村建有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养老护理人员通过培训,持证上岗率达到85%以上。
各类养老服务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所提供养老服务,基本覆盖老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多方面服务。
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特色的为老服务中小企业和社会组织,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高。
四、重点任务
(一)下大力构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
各县(区)要通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逐步形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会养老服务组织、家政服务、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多形式、多层面的居家养老服务渠道。
落实政府购买服务、高龄和失能老年人补贴等政策措施,引导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上门为日间无人或无力照护的居家老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服务,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
支持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在社区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开办老年餐桌、日间照护、文化娱乐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项目。
利用社区网络化平台和我市12349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手段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等适合老年人的服务项目,使老年人及时、便捷接受服务。
(二)全方位实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幸福工程
各县(区)要把城乡老年人日间照料幸福工程作为惠民生、解民困、顺民意的民生工程来抓,做到补助资金到位、运行费用到位、服务人员到位。
农村要有效利用村集体所有的场地和房屋,继续推进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立足村级主办、自主参与、互帮互助、量力而行的原则,实行村委会集体管理,探索多渠道管理运营模式,建立长效运行机制,逐步解决农村空巢、高龄和五保老人的吃饭和日间照料等基本养老需求。
城市社区要依托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社会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提供、购置或租赁房屋,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人日间照料工作。支持养老服务组织、机构和个人,利用闲置资源和自有住房,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老年餐桌、文化娱乐活动。
(三)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建设
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托底保障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要通过用地保障、民办公助、政府补贴、信贷支持等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探索发展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设施。
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通过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转变运营模式,实行市场化运营。
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改善设施条件并向社会开放,允许合理收费,提高运营效益。支持城市公办养老机构与农村五保供养机构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采取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帮助其提高服务能力。
(四)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完善养老机构服务功能,建立“住、养、医、护、康”五位一体的养老服务模式。市、县(区)两级公办养老服务机构要率先实现医疗机构设置。
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置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
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支持医疗机构依托自身优势兴办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和保险补偿机制,鼓励老年人投保医疗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五)推进养老服务产业化发展
按照市场化、品牌化、项目化方式,全力推动养老服务业规模壮大、水平提升。
鼓励和引导养老服务企业、机构及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教育培训、金融理财、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内容。支持企业开展老年用品用具和服务产品的研发设计,将其纳入市、县(区)发改部门扶持行业目录,制定引导和扶持发展的信贷、投资等政策。
推动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特色产业基地建设。按照集中、集聚、集约发展的要求,合理规划布局全市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培育打造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产业链条完整、服务功能完善的养老服务业园区。着力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扶持连锁经营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品牌养老机构,探索建设市、县(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及乡镇(街道)老年服务示范街区。
(六)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
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市、县(区)两级养老服务机构要设立实训基地,面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从业护理人员开展基础理论、职业道德、护理规范、应急救护等系统全面的培训。
五、政策措施
(一)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我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用地计划指标,向养老服务业适当倾斜。要合理安排用地需求,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
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免收征(占)地管理费,并减免行政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严禁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和性质搞房地产开发。
(二)完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配套政策
规划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社区服务及养老服务设施。
根据国家标准和要求,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必须在小区配套建设能够满足小区居民需要的社区服务和养老服务用房,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没有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改变用途或不达标准和要求的,相关部门不予工程验收、不予命名。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要按照《山西省无障碍建设“十二五”实施方案》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实施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和公共设施改造。
(三)完善投融资政策
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通过民办公助、财政贴息、运营补贴、项目补助等扶持政策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要将省、市已出台政策所规定的对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和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列入年度预算。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作为民生项目,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养老服务业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金融机构要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信贷需求。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
大力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和扶持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发挥保险业专业优势,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按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政策
要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发展服务业、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和资金效益的原则,制定政府通过社会组织和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政策,出台购买服务项目和标准,为老年人特别是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送餐、保洁、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服务。
要积极探索为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的“三无”人员向专业机构购买生活照料和医护服务。
(五)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取得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条件的,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通过上述途径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境内外资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等优惠政策。
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免收养老服务机构有线电视初装费。
(六)完善养老服务就业政策
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支持毕业生创办养老服务机构,并给予资金扶持。
各级政府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范畴,对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社会力量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吸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人社、卫计部门应当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享受同等待遇。
养老机构要积极改善养老从业护理人员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提高养老护理员工资福利待遇,建立持证养老护理从业人员补贴制度,改变劳动强度大、环境差、待遇低、流动大的状况。
养老机构应当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区)两级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任务要求,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宏观引导、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发改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财政部门要在现有资金渠道内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国土、住建部门要统筹养老服务土地供应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老龄工作机构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加强督促指导工作。教育、公安消防、卫计、人社、商务、税务、金融、质检、工商、食药监管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扶持力度。
(二)加强行业监管
民政部门要健全养老服务的准入、退出、监管制度,指导养老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改善服务质量,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价格主管部门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养老服务定价机制,依法确定适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范围。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三)加强督促指导
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措施。要加强工作绩效考核,确保责任到位、任务落实。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委要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并予通报。
阳泉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