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政办发〔2017〕87号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7年本)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晋政发〔2017〕26号)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打造“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服务最好”营商环境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效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应根据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对环境影响大、环境风险高的项目严格环评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充分发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对投资活动的规范引导作用。把发展规划作为引导投资方向,稳定投资运行,规范项目准入,优化项目布局,合理配置资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资源的重要手段。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及各类行业准入标准体系,强化节地节能节水、环境、技术、安全等市场准入标准,促进相关行业有序发展。
四、对于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级、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各项工作。对于煤矿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从2017年起2年内原则上停止审批新建煤矿项目、新增产能的技术改造项目和产能核增项目;确需新建煤矿的,一律实行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原则上不再核准新建传统燃油汽车生产企业。积极引导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具有动力系统等关键技术和整车研发能力,符合《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等相关要求。
五、项目核准机关要改进完善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认真履行核准职责,严格按照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等要求进行审查,并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项目核准。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相应改进管理办法,依法加强对投资活动的管理。
六、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注重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行业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部门专业优势,以及投资主管部门综合监管职能,实现协同监管。投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要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
七、按照规定属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执行《山西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本文件中不再重申。
八、对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把关,行业管理部门与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的指导和约束。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即行废止。
附件: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2日
附件: 阳泉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一、农业水利
水利工程:本市范围河流、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在本市范围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除国家和省级核准(抽凝式燃煤热电、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的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背压式燃煤热电项目依据省级批复的城市或工业园区的热电联产规划核准。
风电站:在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制定的年度开发建设方案指导下,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网工程:除国家和省级核准(±500千伏及以上直流输电项目,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输电项目,跨设区市电网工程)的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制定的相关规划核准。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本市范围的输油管道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本市范围的输气管道及配套附属设施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公路:除国家和省级核准(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普通国道网项目,地方高速公路网项目,跨设区市公路项目)的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除国家和省级核准(跨境项目,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非跨境、非国家批准相关规划的独立铁路桥梁、隧道项目,跨大江大河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的项目外,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注:
本目录仅为省下放到市级核准项目目录,不包括国家和省核准目录,在具体项目核准工作中,要同时参考国家和省核准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