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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阳泉市政府 www.yq.gov.cn 2017-11-27 17:42

阳政办发〔2017〕124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

  行政调解是由行政机关主持或主导的,以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依据,主要以民事纠纷和行政争议为对象,通过说服劝导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消除矛盾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行政调解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一环,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和具体措施之一,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组成部分。近年来,面对复杂严峻的外部经济形势和内部结构性矛盾双重压力,我市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也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创新社会治理的高度,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对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化解矛盾、服务发展为己任,切实做好本县区、本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工作指导思想、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根本,建立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创新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形成调解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积极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要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坚持是合法原则,要遵循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坚持公平公正原则,要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等协商处理利益纠纷,体现公平正义

  坚持积极主动原则。涉及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事故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社会影响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要主动排查、主动调解,化解行政争议。

  坚持注重实效原则。及时受理申请,按时结办,做到“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体现调解的社会效果和法律价值。

  三、把握重点,扎实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各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做到行政调解与依法履职相结合,充分运用调解方法解决行政争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建立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调解双规运行机制,以合法、合理、自愿为前提,将行政调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受理前、审查中、结案后全过程。深入了解各方诉求,找准争议焦点,向当事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摆事实、讲道理,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各级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行政复议调解协议,切实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调解协议

  (二)做好民事纠纷的调解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本县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建立健全解决民事纠纷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规范。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处、裁决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要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优先采用调解的方法,向当事人耐心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说服和劝导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努力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通过调解,各方当事人能够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文书。不能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裁决,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途径。

  (三)配合开展行政诉前和诉中协调工作。各县(区)政府及行政诉讼案件较多的部门,要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行政案件诉前、诉中的协调工作。对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立案阶段提出的协调意见,应当认真对待、积极履行。对人民法院指出的执法问题,应当立即核实、主动改正、消除负面影响。对因行政行为被诉可能引发重大矛盾纠纷的,应当立即将有关情况向主管领导汇报。各县(区)政府的法制机构要发挥好对本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作用,做好涉诉行政争议化解工作。

  四、建立标本兼治的行政大调解长效机制

  (一)建立行政调解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由市政府负总责,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部署我市行政调解工作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矛盾纠纷的行政调解工作,监督考核各行政机关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情况,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全市行政调解工作的统筹协调,信息交流,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各职能部门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牵头科室,配备专职调解人员,设立专门场所,保障工作经费。认真履行职责,把握调解方式,做到能调解的尽量调解。

  (二)建立重点领域矛盾纠纷排查制度。

  对征地拆迁、劳动争议、交通事故、村矿企业矛盾、医患纠纷、环境污染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实行“双向排查”制度,各县(区)政府、市直各单位要按照“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原则,分别开展辖区及系统内的排查工作。辖区内合理划分排查单元,开展日常排查和集中排查,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确保县不漏乡、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各单位要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部的排查,对要害部门、关键环节、重点群体、重点问题等开展拉网式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通过条块结合、统分共推、大面积、无遗漏、不间断的排查摸底,实现隐患全面了解、彻底解决。

  (三)实行包案制度。

  各县(区)、各单位对依照法定职责有权处理的调解事项,要认真受理,不得推诿、扯皮、敷衍、拖延。要对重大、复杂行政调解案件要定领导包案、定工作任务、定承办人员、定办结时限,签单销号,逐级负责。对群众申请调解事项,责任单位解决不了的,说明相关情况或提出处理意见,签单提请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解决。市、县(区)政府可以召集联席会议。对所有案件实行建账、对账、查账、销账、交账的“五账法”,逐一销号。确保应调必调。

  (四)建立行政调解工作报告制度。

  市、县(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行政调解报告工作,由专人负责本县(区)、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建立季报制度,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本县(区)、本部门开展行政调解的工作情况,对于行政调解的重要制度、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突发事件、有重大影响或者群体性的行政调解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办理结果和可能存在的隐患,行政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先进经验、先进事迹等情况报送市、县(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县(区)政府法制办每半年对报送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

  (五)强化监督,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议制度。

  各部门要将行政调解职责分解到岗,责任到人,加强对行政调解部门及人员的考核评议,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行政调解工作评议考核的主体、内容、方法,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对组织健全、机制灵活、运转有效、调解成功率高的单位要及时发现、总结、交流、推广。对不积极主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不能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六)推进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调解模式建设。

  依托全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室)规范化建设,实现全市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调解模式构建。行政调解室建立、行政调解人员选派、行政调解室运行依照《关于全市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室)规范化建设的实施办法》(阳综治办(2017)20号)文件规定。各单位要选调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工作队伍中去。要全面梳理涉及本部门的行政调解职能的法律依据、调解范围、调解流程(行政调解受理、调查、调解、制作调解协议等工作环节)、调解人员名单、行为规范、法律责任。梳理完毕后,分类排序、列明目录,汇编成册,向社会公布。制定行政调解纠纷排查、登记、报告、调解、回访、档案管理、奖惩规定等工作制度。统一规范调解文书制作。严格执行矛盾纠纷排查制度,分流指派、对接联动、确保组织领导、人员结构、制度运转、工作保障“四到位”。

  五、加强领导,抓好落实

  行政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联席会议牵头协调,各部门组织落实,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协调各有关单位规范和健全诉调对接、检调对接、警调对接、政调对接、访调对接机制,实现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做到矛盾纠纷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调解、限时办理,形成党政主导,齐抓共管,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化解格局。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1月23